民國91年5月31日報請 校長核定公布實施
民國91年9月13日報請 校長核定修正公布
民國94年3月28日報請 校長核定修正公布第5、6、7、8條條文
民國106年12月14日圖書館主管會議修正通過
壹、目的:
充分運用本校及校外之人力資源,有效推展圖書館服務,提昇服務品質,並提供有志者參與圖書館工作機會,貢獻其智慧、經驗與回饋本校之管道,依據志願服務法特訂定本辦法。
貳、服務項目:
本館志願服務人員(以下簡稱志工)依其專業才能符合本館館務推展所需者,依本館各組室之需求予以分配服務地點。
參、服務時間:
一、 本館開館時間內,依志工之意願、工作性質及本館實際需求給予適當分配。
二、 每週服務至少三小時,且每月服務至少十二小時。
三、 服務期間至少連續六個月。
肆、資格條件:
一、 凡為以下身分對象均得申請為本館志工:
(一)本校教職員工生、退休教職員工及校友。
(二)年滿二十歲之社會人士。
二、 身心健康、具主動及服務熱忱,操守良好,無不良嗜好者。
三、 符合本館各組室需求,並能接受本館指派工作者。
四、 服務期間如有行為不良,影響館務運作,或有損本館榮譽者,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規勸或取消其志工資格。
伍、召募及服務:
一、 召募:
本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接受申請,並以張貼公告、刊登網頁或發布新聞等方式辦理公開召募志工事宜。
二、 遴選:
由本館各組室志工輔導員作資格條件初審後,再擇期由各單位主管複審面談。
三、 試用及實務訓練:
(一)凡經由本館各組室面談合格錄取者,須接受職前訓練講習;完成講習後,即至各服務單位施以三個月實務訓練。
(二)實務訓練期間為試用志工,訓練及實習時數均予以併計志工年資。
(三)試用期間為利於人員管制,得發給試用志願服務證作為識別用。
(四)試用期間如未依本辦法之規定服勤,得取消其志工資格。
四、 正式服務:
試用期滿經服務單位考核通過後,即為本館正式志工。除發給志願服務證外,並正式擔任各項指派工作。
五、 督導考核:
本館指定專人擔任志工督導,負責統籌本館志工運用事宜。各組室指定專人擔任志工輔導員,並得就志工中遴選,置隊長、副隊長各一人,各組室得置小隊長一人。本館志工隊組織章程由本館另訂之。
服務期間由志工督導負責全館督核,各組志工輔導員協助。服務單位志工輔導員負責管理,小隊長協助,包括工作分配、差勤管理、時數簽認、獎勵報核及服務態度、工作知能及續任服務之考核等。
(一)工作分配:
1.由服務單位依志工之意願、工作性質及單位實際需求,予以排定志工服勤輪值表。工作輪值表內包含服勤內容及時間。
2.同一時段、同一地點排定之服勤人數,最多不得超過十人,以利人力調配。
(二)差勤管理:
1.志工應依服務單位排定之服勤輪值表按時服勤,並確實簽到、簽退。
2.服勤時應配戴志願服務證,以維團體形象。
3.服勤時不遲到早退,如因故需請假時,應先通知服務單位志工輔導員或小隊長,或事先找人換(代)班,俾利本館人員管理及業務推展。
(三)時數簽認:
年度終了時,本館除發給服務時數證明外,並依規定登載志願服務紀錄冊中;如尚未辦有服務紀錄冊者,則本館將暫時發給臨時服務紀錄冊,供臨時登載相關資料使用,對外不予適用及發生效力。
(四)獎勵報核:
凡達到相關獎勵規定者,得檢具相關資料向服務單位申請辦理獎勵事宜。
(五)工作考核:
1.試用考核:
凡試用志工於試用期滿時,由服務單位辦理試用考核,考核通過後即為正式志工。
2.服勤考核:
志工無故3次未請假、不接受本館派任工作、服務時數未達規定者或其他影響圖書館服務之行為,本館得撤銷其資格,並收回證件,取消各項權利。
3.年度考核:
凡為正式志工於年度終了,由服務單位辦理年度考核,考核通過之志工,得作為本館續任之參考名單。
六、 續任原則:
(一) 全年工作考評,包括勤惰狀況、服務態度、工作績效、配合情形四項成績合計達八十分以上。
(二) 全年出勤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(含)。
陸、教育訓練:
一、基礎訓練:
志工經錄取後須自行至相關網站或相關單位進行志願服務基礎訓練,完成後提供受訓單位之時數證明以供本館登錄「衛福部志願服務資訊系統」。
二、 專業訓練:
(一)由本館各組室依業務實際狀況考量,自行審酌辦理。
(二)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,由本館自行訂定之。
三、在職訓練:基於業務需要及精進志工工作知能或培訓志工幹部,本館各組室得不定期自行辦理相關訓練。
四、新進志工參加本館辦理之專業教育訓練期滿後,即發給結業證明書。
五、 新進志工完成基礎及專業訓練課程後應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,向本館申請辦理服務紀錄冊。
柒、權利:
一、 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。
二、 一視同仁,尊重志工自由、尊嚴、隱私及信仰。
三、 依據工作性質與特點,確認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。
四、 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。
五、 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、設計、執行及評估。
六、 服務時數得以認證,試用或實習時數均予併計。
七、 正式志工享有原可借閱冊數,再加十冊之借書權利。圖書借閱應憑志願服務證,除借書冊數外,其餘借閱規則比照「本校退休教職員工」辦理。
八、 享有本館投保意外事故保險,保險費用由本館全額補助。
九、 本館志工依「國立中興大學校園交通管理辦法」辦理入校停車,志工全年度服勤時數達應到服務時數之百分之八十以上(含),依所繳交本校入校停車收費,給予等值禮券。
十、參加本館舉辦之各項不定期研習活動之權利(以有提供志工參加名額者為限)。
捌、義務:
一、 遵守志工倫理守則之規定。
二、 遵守本館訂定之規章。
三、 參與本館所提供之教育訓練。
四、 妥善使用保管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,不得轉借、冒用或不當使用。
五、 服務時,應配戴志願服務證。
六、 服務時,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。
七、 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,應保守秘密。
八、 服務均為無給職。
九、 妥善保管本館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。
十、 依規定簽到退,並遵守本館各項服務規定。
十一、服務期間內如不能到館者,應事先請假;無故不到三次者,取消其志工資格。
十二、終止服務時,須繳回本館志願服務證及取銷入校停車資格。
玖、法律責任:
志工依本館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,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,致本館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,本館對其有求償權。
拾、獎勵:
一、志工服務年資滿一年,且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者,得向本館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。
(一)志工因升學、進修、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,應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各服務單位提出申請。
(二)本館受理前項申請後,經本校行政程序覈實審查其服務績效後,即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。
二、志工服務滿三年,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,得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、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台中市政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。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,期限屆滿後,志工得檢具相關文件重新申請,但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。
三、本校學生志工每學年獎勵:
學生志工服勤時數達應到服務時數之百分之八十,且表現優良者,可提報校方予以獎勵。
四、向各級相關單位推薦予以公開表揚與獎勵:
本館依據外部單位來文規定與標準統計符合表揚資格之志工,並依可提報資格名額排序,且經志工小組會議決議建議表揚名單,提報外部單位辦理。
五、年終慰勞獎勵:
志工全年服勤時數達應到服務時數之百分之八十,並服務至年終者,給予500元禮券或等值禮品。
六、 本館年度績優志工表揚:
本館志工需服務達1年(含)以上者,且持續在本館服勤者,由各組提報推薦名單,經志工小組會議決議建議表揚名單,並陳館長核准後,於當年度志工大會表揚。當選本館年度績優志工可獲得獎狀乙面及新台幣貳仟元等值禮劵。
拾壹、經費:運用志願服務所需費用,由本館年度預算相關科目項下支應。
拾貳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,依志願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辦理。
拾參、本要點經本館主管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