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國91年5月31日報請 校長核定公布實施
民國91年9月25日報請 校長核定修正公布
民國94年3月28日報請 校長核定修正公布第5、6、7、8條條文
服務辦法下載
壹、目的:
充分運用本校及校外之人力資源,有效推展圖書館服務,提昇服務品質,並提供有志
者參與圖書館工作機會,貢獻其智慧、經驗與回饋本校之管道,特訂定本辦法。
貳、服務項目:
本館志願服務人員(以下簡稱志工)之服務地點及項目如下:
一 、採編組:
(一)交換贈送作業。
(二)黏貼書標、磁條…等加工作業。
(三)登錄建檔。
(四)環境清掃。
二 、參考組:
(一)參考櫃台值班:門禁管理。
(二)參考書上架。
(三)幫助讀者協尋參考書。
(四)環境清掃。
三、資訊組:
(一)視聽室櫃台服務:門禁管理、借還資料登記、播放、倒帶、資料上架。
(二)環境清掃。
四、數位資源組:
(一)中西文期刊合訂本上架、讀架。
(二)中西文現刊貼磁條、蓋館藏章、上架。
(三)環境清掃、幫助讀者協尋期刊。
五 、典閱組:
(一)門禁管理、圖書整理、上架、順架及修補書標等。
(二)流通櫃台借還書作業。
(三)環境清掃、幫助讀者協尋圖書。
六 、館長室:
(一)圖書館總機接聽服務。
(二)環境清掃。
七 、其他:
其專業才能符合本館館務推展所需者,依本館各組室之需求酌予分配服務地點。
參、 服務時間:
一 、本館開館時間內,依志工之意願、工作性質及本館實際需求給予適當分配。
二 、每週服務至少三小時,且每月服務至少十二小時。
三 、服務期間至少連續六個月。
肆、 資格條件:
一 、凡為以下身分對象均得申請為本館志工:
(一)本校教職員工生、退休教職員工及畢業校友。
(二)年滿十六歲未滿二十歲之在學學生。
(三)年滿二十歲之社會人士。
二 、身心健康、具主動及服務熱忱,操守良好,無不良嗜好者。
三 、符合本館各組室需求,並能接受本館指派工作者。
四 、服務期間如有行為不良,影響館務運作,或有損本館榮譽者,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規
勸或取消其志工資格。
伍、 召募及服務:
一 、召募:
本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接受申請,並以張貼公告、刊登網頁或發布新聞等方式辦理公
開招募志工事宜。
二 、遴選:
由本館各組室志工輔導員作資格條件初審後,再擇期由各單位主管複審面談。
三 、試用及實務訓練:
(一)凡經由本館各組室面談合格錄取者,須接受職前訓練講習;完成講習後,即至各服
務單位施以三個月實務訓練。
(二)實務訓練期間為試用志工,訓練及實習時數均予以併計志工年資。
(三)試用期間為利於人員管制,得發給試用志願服務證作為識別用。
(四)試用期間如未依本辦法之規定服勤,得取消其志工資格。
四 、正式服務:
試用期滿經服務單位考核通過後,即為本館正式志工。除發給志願服務證外,並正式
擔任各項指派工作。
五 、督導考核:
本館指定專人擔任志工督導,負責統籌本館志工運用事宜。各組室指定專人擔任志工
輔導員,並得就志工中遴選,置隊長、副隊長各一人,各組室置小隊長各一人。
本館志工隊組織章程由本館另訂之。
服務期間由志工督導負責全館督核,隊長協助。服務單位志工輔導員負責管理,小隊
長協助,包括工作分配、差勤管理、時數簽認、獎勵報核及服務態度、工作知能及續
聘服務之考核等。
(一)工作分配:
1.由服務單位依志工之意願、工作性質及單位實際需求,予以排定志工服勤輪值表。
工作輪值表內包含服勤內容及時間。
2.同一時段、同一地點排定之服勤人數,最多不得超過十人,以利人力調配。
(二)差勤管理:
1.志工應依服務單位排定之服勤輪值表按時服勤,並確實簽到、簽退。
2.服勤時應配戴志願服務證,以維團體形象。
3.服勤時不遲到早退,如因故需請假時,應先通知服務單位志工輔導員或小隊長,或
先找人換(代)班,俾利本館人員管理及業務推展。
(三)時數簽認:
年度終了時,本館除發給服務時數證明外,並依規定登載志願服務紀錄冊中;如尚
未辦有服務紀錄冊者,則本館將暫時發給臨時服務紀錄冊,供臨時登載相關資料使
,對外不予適用及發生效力。
(四)獎勵報核:
凡達到相關獎勵規定者,得檢具相關資料向服務單位申請辦理獎勵事宜。
(五)工作考核:
1.試用考核:
凡試用志工於試用期滿時,由服務單位辦理試用考核,考核通過後即為正式志工。
2.年度考核:
凡為正式志工於年度終了,由服務單位辦理年度考核,考核通過之志工,得作為本
館續聘之參考名單。
陸、 教育訓練:
一 、基礎訓練:
(一)由本館每年定期統一辦理,或委由其他單位或機關辦理。
(二)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,依內政部公告之「志工基礎教育訓練課程」規定辦理。
二 、特殊訓練:
(一)由本館各組室依業務實際狀況考量,自行審酌辦理。
(二)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,依教育部公告之「志工特殊教育訓練課程」規定辦理。
如無相關規定時,課程內容及時數由本館自行訂定之。
三 、在職訓練:基於業務需要及精進志工工作知能或培訓志工幹部,本館各組室得自行辦
理不定期之相關「成長訓練」或「領導訓練」。
四 、參加本館辦理之相關志工教育訓練期滿後,即發給結業證明書。
五 、完成基礎及特殊訓練課程之志工,應於每月五日前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,向服務單
位申請辦理服務紀錄冊。
柒、 權利:
一 、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。
二 、一視同仁,尊重志工自由、尊嚴、隱私及信仰。
三 、依據工作性質與特點,確認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。
四 、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。
五 、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、設計、執行及評估。
六 、服務時數得以認證,試用或實習時數均予併計。
七 、正式志工享有原可借閱冊數,再加十冊之借書權利。圖書借閱應憑志願服務證,除借
書冊數外,其餘借閱規則比照「本校退休教職員工」辦理。
八 、享有本館投保意外事故保險,保險費用由本館全額補助。
九 、免費申請本校汽、機車通行證:凡為本館志工,得檢附志願服務證或試用志願服務證
影本,向服務單位免費申請辦理本校汽、機車通行證。通行證有效期間為當年十二月
卅一日止,每年得檢附相關文件重新申請。
十 、參加本館舉辦之各項不定期研習活動之權利(以有提供志工參加名額者為限)。
捌、 義務:
一 、遵守志工倫理守則之規定。
二 、遵守本館訂定之規章。
三 、參與本館所提供之教育訓練。
四 、妥善使用保管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,不得轉借、冒用或不當使用。
五 、服務時,應配戴志願服務證。
六 、服務時,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。
七 、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,應保守秘密。
八 、服務均為無給職。
九 、妥善保管本館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。
十 、依規定簽到退,並遵守本館各項服務規定。
十一 、服務期間內如不能到館者,應事先請假;無故不到三次者,取消其志工資格。
十二 、終止服務時,須繳回本館志願服務證及本校汽、機車通行證。
玖、法律責任:
志工依本館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,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,致本館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,本館對其有求償權。
拾、 獎勵:
一 、志工服務年資滿一年,且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者,得向本館申請認證服務績
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。
(一)志工因升學、進修、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,應檢附志願服務紀
錄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各服務單位提出申請。
(二)本館受理前項申請後,經本校行政程序覈實審查其服務績效後,即發給志願服務績
效證明書。
二 、志工服務滿三年,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,得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、服務紀錄
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台中市政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。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
限為三年,期限屆滿後,志工得檢具相關文件重新申請,但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
不得重複計算。
三 、志工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,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,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,
檢同相關證明文件,於每年七月底前向本館提出中央主管機關獎勵申請。同等次獎
牌及得獎證書之頒授,以每人一次為限。獎勵之等次如下:
(一)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。
(二)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。
(三)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。
四 、志工表現優異者,本館得推薦外單位表揚或薦送外單位參加研習。
拾壹 、經費:運用志願服務所需費用,由本館年度預算相關科目項下支應。
拾貳 、本辦法未規定事項,依志願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辦理。
拾參 、本辦法報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